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根据《办法》,国有股权是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
《办法》明确,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现金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办法》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
拓宽现金收益投资范围 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
《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据了解,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我国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加强银团贷款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月22日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依据同一份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者授信业务。《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
金融监管总局日前还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3月2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针对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不同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明确数据保护策略方法,要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监测,防止数据破坏、泄露、非法利用等安全事件发生。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3月22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商户类别码也就是根据经营行业类型对商户进行分类的通用编码。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托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户类别码,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境外交易实施分类管理。
据了解,本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将近年来各银行卡清算机构新增的345个商户类别码进行补充分类后,纳入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不影响个人用卡和用汇的便利性。
根据规定,目前,超过90%的商户类别码属于完全放开类,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消费支付,并且不占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此外,还有一些属于完全禁止类和金融限制类。